科技处
 首页 | 部门概况 | 通知公告 | 科研动态 | 学术交流 | 科研成果 | 科研政策 | 办事流程 | 下载中心 
站内搜索: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科研政策>>正文
贵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0-08-04 13:47     (点击: )

2013年8月6日局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设立适应贵阳市科技发展的科技计划体系,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科技厅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贵阳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根据贵阳市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市本级财政支持,以宏观政策调控和引导,由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以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科技计划,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贵阳市财政投入的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管理工作。国家、省级科技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技计划体系

第五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结合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现实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

第六条 计划由三个基本计划(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一个科技重大专项构成(即3+1的科技计划体系)。

科技支撑计划: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着力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支撑。

政策引导计划:运用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投入科技重点领域,重点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的应用和示范推广,重点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科学技术普及、软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促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等。

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培育壮大科技实力,重点支持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技术服务、科技评估、管理咨询的科技服务机构;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化基地、成果示范基地和科技园区建设,营造科技产业化的良好环境;重点支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技术的开发为目标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

科技重大专项: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瓶颈问题,培育能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形成,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 三个基本计划包括若干类二级计划。各类二级计划根据贵阳市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按分工合理、突出重点、综合集成的原则设立,并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计划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计划类别的调整,由市科技局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实施与监督、项目验收等管理环节。

第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项目须签订《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书》是项目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的法定依据。

第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市科技局适时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程序,公示拟立项支持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项目管理政务公开执行科技保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管理者回避。在立项评审、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管理者,应当回避。

二、专家回避。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以及项目或项目负责人事先因正当理由正式要求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科技中介机构回避。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管理中介服务时,与管理服务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制度。项目管理监督按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评审考察、立项审批、项目公示、签订合同六个环节。匹配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市科技局支持的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发布指南。

根据贵阳市科技发展规划、总体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科技局组织编制《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二、承担单位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自筹经费保障;

三、项目课题组成人员结构合理;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限内经申报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审核申报,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属部门可直接申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由市科技局指定部门统一受理,并对项目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考察及评审。

项目考察:市科技局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出具考察意见书提交办公会研究。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和行业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项目按计划类别分类进行集中评审。评审组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

预算评审:按《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暂行办法》规定,对拟资助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出具预算评审报告书。

第十七条 立项审批。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书、考察意见书和预算评审报告书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审批。通过审批的项目在贵阳市科技局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进行调查后重新审定,无异议和重新审定通过的项目,统一拟文与市财政局会签。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

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项目有推荐单位的,推荐单位要参与《合同书》签订。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单位共同管理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合同规定下拨项目资助经费;

二、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三、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验收;

五、实施绩效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指承担、执行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项目,严格执行合同,保证自筹资金到位;

二、按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接受市科技局和推荐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五、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的绩效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推荐单位指市科技局确定的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资格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合同约定的科技经费;

二、督促项目单位报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

三、协助市科技局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约定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需经合同签订各方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填报《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执行情况》和相关资料,市科技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认真履行合同,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科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如有截留、挪用等情况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后应申请验收,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应事先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同意后最长可以延期12个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料(下达文件、合同书等);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应用证明等;

四、涉及经济技术指标、成果、专利的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资助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以《合同书》文本规定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将完整、规范的验收资料送市科技局指定部门统一受理,并进行资料的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5 人的技术、财务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形成的验收意见,是对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的重要参考。

项目完成后原则上应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登记。

第三十一条 验收意见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下列情况视为验收不通过: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的7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五、超过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6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且事先未申请延期。

六、项目专款资金使用违规。

未通过验收项目,在6个月内经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项目终止处理,收回未使用的项目资金或追回全部项目资金。

一、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执行合同的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经营方向重大调整且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三、第二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项目实施进入验收期,由于项目负责人主观不作为所致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书》约定差距较大的。

本条第四款所述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报市级科技项目,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第三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外,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报市级科技项目,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有管理办法或细则的二级计划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贵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筑科通2011〕6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贵阳学院科技处 制作维护:贵阳学院宣传部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103号 电话:5400760  邮编:550005

ICP备案号:黔ICP备10200552号-1